生態環境事關民生福祉,但有小部分企業為了躲避排污監測企圖“瞞天過海”。近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污染環境罪案件,因企業人為干擾污水監測設施致數據失真,管理員獲刑。
一、基本案情
東某公司是環境監管重點排污單位。2024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作為東某公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水處理人員的管理者,參與并指令該司污水處理人員采取墊高廢水流量計超聲波探頭的方法,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致使監測數據失真,無法準確反映該公司外排污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值,進而非法排放含化學需氧量、氨氮廢水,嚴重污染環境。
2025年2月,生態環境局向東某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停止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隨后,檢察機關以污染環境罪對劉某提起公訴。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該判決現已生效。
三、法官說法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劉侃:污染環境并不僅限于直接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本案中,東某公司是重點排污單位,劉某作為該公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水處理的管理者,通過人為干擾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施,違規排放特定污染物,同樣構成污染環境罪。
生態環境保護事關百姓的切身利益,水體污染不僅嚴重威脅環境安全,還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風險,可能引發疾病,甚至危及生命。無論是企業還是相關從業人員,都應當主動承擔起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責任與擔當。
法官提醒,企業應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不能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環境保護,甚至鋌而走險、弄虛作假。企業相關人員和責任人要養成良好的職業素養和正確的職業操守,對崗位盡責、對行為負責,牢牢守住保護環境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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