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安全狀況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水質檢測是飲用水監管的核心要素之一,是確保飲用水水質達標的重要環節。基于日本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以及《水道法施行規則》中對水質檢測的要求,對日本的飲用水水質檢測計劃、檢測頻率等進行了了解,希望對我國的飲用水水質檢測提供一些參考。
為什么制定飲用水水質檢測計劃?
日本的《水道法施行規則》規定供水企業每年都應制訂水質檢測計劃,而且明確規定了水質檢測計劃的主要內容。厚生勞動省出臺了關于水質檢測計劃制訂細化要求的文件,目的是確保水質檢測合理、透明,將水質檢測計劃制度化。日本水道協會也出版了《水質檢測計劃制訂指南》,使供水企業在制訂水質檢測計劃方面獲得技術支撐,能夠根據其規模和水源狀況制訂有效的水質檢測計劃,在明確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也能更好地進行水質管理。
我國地域遼闊,水源條件差異大,區域發展不均衡,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標準規范-實施指南的方式逐層細化,指導供水企業制訂既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又適用于自身水質管理的水質檢測計劃。建立并規范水質檢測計劃的制訂和實施機制,有助于供水主管部門更充分掌握較長時期、涵蓋周邊范圍的水源條件和供水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管理,也能夠促使供水企業通過計劃-修訂-完善-再計劃的過程,實現管理水平提升的持續迭代,同時也便于公眾了解基本的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務情況。
飲用水水質檢測標準及頻率
日本要求的水質檢測頻率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部分指標的檢測頻率可以根據以往檢測情況進行合理調整。與之相對應,我國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中規定“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規定“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表水水質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2005)中規定對于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每月應對“表1全部項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
但是由于缺乏實施方法和選取規則,目前供水企業開展日常檢測時基本上是在覆蓋全部指標的基礎上,簡單地以常規指標和非常規指標分類界定后,按照每日、每月、每半年和每年實施檢測,水質檢測頻率難以細化到具體指標。在水質標準的實施過程中,可以進一步突出水源本底值和背景值的影響,對長期未檢出或遠低于限值的指標,合理降低其檢測頻率,一方面能夠降低水質檢測費用,同時也能夠提醒供水單位更加關注當地的水質特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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